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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 iCall網路電話語音服務用戶條款
第一章 申請與服務 一、用戶申請使用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網路電話語音服務(以下簡稱iCall服務或本服務),依本用戶條款辦理。 二、本服務係指本公司提供用戶透過網路連線至本公司系統,供用戶使用網路電話語音服務。 三、用戶使用本服務,如用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須向中華電信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關於用戶租用中華電信線路業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與中華電信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 四、用戶申請使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本公司暫不受理非個人用戶申請使用本服務。) 五、用戶應據實並完整填寫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於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用戶填載於申請書之資料有異動時,應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亞太線上更改。如未依規定辦理,造成帳單寄送延誤或其他損失,由用戶自行負責。 六、對於用戶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同意在未獲得用戶同意以前,不對外揭露用戶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1)基於法律之規定;(2)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3)為保障本公司之財產及權益;(4)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用戶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對於用戶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用戶同意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用戶統計資料、或進行廣告宣傳、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或提供其他服務。 七、用戶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破壞本公司系統或造成障礙。用戶如有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電信內容時,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本服務,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 前述之情形於用戶將本業務服務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第二章 寬頻語音設備條款 八、本公司同意於用戶使用本服務兩年期間內提供用戶租用寬頻語音設備(以下簡稱iCall設備或標的設備。用戶應於本公司送達設備後三日內註冊使用。前述期限內如因非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未能註冊者,用戶應主動通知本公司,否則依本條期限屆滿即視為啟用。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九、用戶應於申請使用本服務前預繳標的設備保證金新台幣一千元整。用戶申請本服務須承諾至少租用兩年。用戶承諾租用兩年期滿並繳清所有費用後,可取得標的設備所有權,並由本公司退還保證金。 十、用戶如有違反前條規定提前終止租用時(如租用未滿兩年用戶單方終止、或因用戶違約遭終止租用,或用戶繳費未清導致本公司提前終止租用等),本公司除得沒收第九條之保證金,並得加收違約金新台幣一千元整。本公司就用戶終止租約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仍得向用戶收取。 十一、用戶發生第十條之情況時,用戶應以電話通知本公司客服部(服務專線:0809-058-999),並於通知提前終止日後14日內至全省亞太集團門市返還設備。 十二、有關標的設備相關之設定、維修、保固等事宜,均由本公司全權負責,惟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造成設備之損壞者(如外觀毀損、更改設定、人為破壞、擅自維修等),用戶須負擔維修所生之費用及該段時間月租費,用戶並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請求更換設備。 十三、用戶使用本服務後,因非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標的設備者毀損無法使用者,用戶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七日內至全省亞太集團門市更換設備。 十四、用戶應以妥善謹慎之方式於適當環境下,遵守相關操作指示及法令,依標的設備所設計之使用目的自行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對標的設備作任何變動、改良、修改及添附。用戶亦不得將標的設備轉租、移轉占有或出借予任何第三人。 十五、用戶就標的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設備免於遺失、毀損、盜竊或遭受用戶之債權人或他人之索賠、擔保物權、設定負擔及法律程序執行等侵害情形。如上述情形使用本服務未滿兩年者,本公司除得沒收第九條之保證金,並得加收設備賠償金新台幣兩千元整。 第三章 費用條款 十六、用戶使用本服務繳費共分為標的設備月租費、服務月租費、通話費。第一個月標的設備月租費、服務月租費部份按實際申請日延後十天天數等比例計算,其將連同次月帳單一併寄發。之後設備月租費、服務月租費、通話費為月繳制,一個月為一期,最短使用期間為一個月。收費標準按用戶之通信時間及本公司規定之費率為準。本公司對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各項費用如有調整時,本公司應事前一個月通知用戶,並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 十七、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 十八、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用戶如逾繳款期限未繳款時,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服務至繳清款項為止。如逾期未繳款者,本公司得訂相當期限催告用戶,如用戶仍未於期限內繳納欠款時,本公司得終止用戶服務,並依法追繳欠款。 第四章 其他條款 十九、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二十、用戶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一、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本公司於七日前通知用戶後,得暫時縮短或停止本服務運作時間。 二十二、用戶租用滿兩年者,如欲申請終止使用時,應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惟租用滿兩年且繳清費用者,用戶取得標的設備所有權,設備無須繳回本公司。 二十三、用戶申請使用本服務前,須先自行確認中華電信ADSL線路已完工及測通。二十四、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二十五、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我同意遵守以上用戶條款。
我確認以上所填資料屬實,且為本人所填寫。